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璋(原名:吳國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璋(原名:吳國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璋(原名:吳國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97年度易字地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6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6月確定,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7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1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61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⑻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3月、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6月確定;前開⑴至⑷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3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⑸、⑹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⑺、⑻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4月確定,上述應執行刑均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嗣受刑人於97年10月8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49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499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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