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89年度岡簡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三四О號
  原  告即
  反訴被告 來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
         呂富田 律師
  被  告即
  反訴原告 甲○○即穩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
甲、本訴部份:
(一)、原告長期提供線材委託被告從事螺絲成型加工之工作,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
五日及同年二月十二日,被告交付之成型螺絲中,經原告發現有不良品混雜
於其間,原告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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