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68號上訴人 蔡農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士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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