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鴻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5萬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