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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