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複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
被 告 彩峰造藝印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代 理 人 甲○○
之4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椿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