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複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
被   告 彩峰造藝印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代 理 人 甲○○
            之4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椿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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