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泓新環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鴻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3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4,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2,5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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