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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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
績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