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513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1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柒
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元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