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5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518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1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伍萬陸仟參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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