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2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冠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460號、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偽造文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冠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偽造文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本件竊盜、侵占部分,則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