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舞春選任辯護人陳傑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一○九年度審易字第一九六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1月23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96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甲○於110年2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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