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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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信禹 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未以被繼承人 梁廷勳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未以梁廷勳之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然本院已調得106年度壢登字第205160號登記申請書,請原告聲請到院閱卷,並依申請書內之資料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 壢簡 字第 2085 號裁定(114.03.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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