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浩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高浩騫為確認準備程序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刑事案件之108年5月23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本件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384號判決聲請人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嗣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年9月25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應堪認定。然聲請人係於110年2月18日遞狀聲請(見本院卷第5頁),顯然已逾法定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且無法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