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告 陳美伶 原告與被告 葉姿辰 即高雄市私立 優富居 家長照機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610元,惟其中請求工資及轉場費1,040元、提繳143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1,183元(計算式:1,040元+14
3元=1,18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3元(計算式:6,610元-667元=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