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317號聲請人 蔡杰 紘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慧良陳宥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請釋明面額新臺幣13萬元之本票上付款地註明「7-11」等
文字其意為何?㈢確認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利率超過最高利率年息20%部分,聲請人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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