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19日具狀提起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共同分擔給付原告如國家賠償請求書(被證一)所載,合計新臺幣壹元以上。」是何意?本件請求賠償之確定金額為何?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