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1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上訴後,再經本院合議庭以96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是於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與原裁判相同為宜,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