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陳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珍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岳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