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唐連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啟璋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計算式:36,600元/平方公尺×290.06平方公尺=10,616,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