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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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意圖行使收集偽造貨幣罪│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96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2項│├───────┼─────────────┼─────────────┤│犯罪日期│91年3月26日│90年間某日至91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緝字第906號│度偵緝字第9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927號│93年度訴字第927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1月16日│93年11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927號│93年度訴字第927號││決├────┼─────────────┼─────────────┤││判決日期│93年12月9日│93年12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有期徒刑肆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