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劉宣徹 訴訟代理人 劉錫山 被告 胡裕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