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72號原告 林蘭銀 被告最高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燦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捌佰參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