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15號原告 吳秀英 被告 游凱鈞 被告 黃曉云 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