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88號聲請人 秦維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簡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86406013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1314597123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19191051543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215017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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