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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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邱聖文陳懷恩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全部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相對人邱聖文(住彰化縣○○鎮○○路○段○○○號)、陳懷恩(台北市○○區○○○○街○○巷○○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對人邱聖文、陳懷恩簽署之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或本票)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水尾││1-340│空│870│全部│邱聖文││││││││白││││├──┼───┼────┼────┼────┼────────┼─┼─────────┼──────┼──────┤│002│南投縣│埔里鎮│水尾││1-543│空│889│全部│陳懷恩││││││││白││││└──┴───┴────┴────┴────┴────────┴─┴─────────┴──────┴──────┘┌────────────────────────────────────────────────────────────────┐│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18│西安路三段167│水尾段1-340地│農舍、鋼鐵造有│一層:80.31、二││全部│邱聖文│││││巷60號│號│牆、RC造、2層│層:73.02、合計│││││││││││:1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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