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562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