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8、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04月01日起處分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8次犯行,業於99年05月28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在案(詳如判決書所載),刑度非輕,客觀上增加被告畏罪逃亡之動機;復被告亦自承本身無經濟來源,係為施用毒品而犯本件販賣毒品之犯行,是堪信被告為施用毒品,而欠缺收入來源之情況下,再度從事販賣毒品犯行之可能性相當高,對社會治安有潛在之危險。是本院綜合全案卷證資料,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確保後續審判(上訴審)與執行均能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9年07月0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