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89號原告 林國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於起訴狀之證據名稱及件數欄列有附件1件及證據6件,惟原告起訴狀未附有上開文件,請原告提出上開文件到院,並一併提出起訴狀及上開附屬文件繕本,俾利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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