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理由甲○○因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駕駛業務過失傷害│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3.3.15│93.3.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6045號│93年偵字第604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交上易字第1294號│93年交上易字第1294號││實│││││審├──────┼──────────┼──────────┤││判決日期│93.12.21│93.12.21│├─┼──────┼──────────┼──────────┤││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交上易字第1294號│93年交上易字第12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2.21│93.12.21│├─┴──────┼──────────┼──────────┤││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851號│94年執字第85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3.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607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123號│││實│││││審├──────┼──────────┼──────────┤││判決日期│94.7.14││├─┼──────┼──────────┼──────────┤││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1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5││├─┴──────┼──────────┼──────────┤││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8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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