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曾鳳宙 以上上訴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第31
2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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