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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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續字第2號上訴人 范姜朝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美鳳 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高玉彬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家續 字第 2 號裁定(100.05.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 家上 字第 147 號(100.06.2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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