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續字第2號上訴人 范姜朝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美鳳 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