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