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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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李義一 被告 王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義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4月30日宣判,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查。原告遲至本案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07年3月21日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依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該刑事案件如經被告及檢察官提起上訴,原告仍可於該刑事案件繫屬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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