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凡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凡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凡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懿庭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蘇凡凱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暴傷害│││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21日│106年5月25日下│106年4月25日凌││││午6時許│晨5時30分許│││││106年6月3日上│││││午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75號│毒偵字第1566號│偵字第6090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106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實││第666號│1725號│660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7日│106年12月7日│107年5月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106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判││第666號│1725號│6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3日│107年1月8日│107年6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28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3號(編號1-2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19號(編號1-3經本院以107年│││聲字第6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0月,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歸緝字第11號執行中)│└────────┴──────────────────────────┘┌────────┬────────┬────────┬────────┐│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27日凌│││││晨0時3分│││├────────┼────────┼────────┼────────┤│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實││124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判││12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