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振能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智彪 告訴被告胡振能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智彪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張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文鎮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