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易字第6號、95年度訴字第1556號、95年度易字第1500號、96年度簡字第1932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正本一份附卷足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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