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子○○壬○○辛○○癸○○丁○○己○○戊○○乙○○庚○○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