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係通緝到案,故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之適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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