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2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吉竣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6日所為94年度訴字第242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甲○○」,應更正為「張吉竣」。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即正本原記載被告姓名為「甲○○」,係誤寫,應更正為「張吉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