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外包裝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為警查獲,並自甲○○褲袋內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九八公克,淨重零點七二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六七公克,外包裝一個)。」部分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證人 曾瀅兆 於警訊時之證言。
3、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刑鑑字第一七八○六三號鑑驗通知書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