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1412號
原 告 國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工程款計算之明細表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