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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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4號
聲請人 吳純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珷文 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人提出之買賣契約書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解筆錄影本對照,聲請人主張欲相對人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總價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