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更一字第2號

原告 林瑞祥

被告 許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8,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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