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更一字第2號
原告 林瑞祥
被告 許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8,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