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08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㈡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