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朱如心 於民國(下同)88年3月
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3月11日至98年3月11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朱如心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6年6月2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0903地號│田│││621.78│全部│甲○○│├──┼───┼────┼───┼───┼────┼─┼──┼──┼────┼─────┼────┤│002│花蓮縣○○里鎮○○○段││0904地號│田│││446.24│全部│甲○○│├──┼───┼────┼───┼───┼────┼─┼──┼──┼────┼─────┼────┤│003│花蓮縣○○里鎮○○○段││0905地號│田│││640.02│全部│甲○○│├──┼───┼────┼───┼───┼────┼─┼──┼──┼────┼─────┼────┤│004│花蓮縣○○里鎮○○○段││0906地號│田│││335.17│全部│甲○○│├──┼───┼────┼───┼───┼────┼─┼──┼──┼────┼─────┼────┤│005│花蓮縣○○里鎮○○○段││0907地號│田│││150.1│全部│甲○○│├──┼───┼────┼───┼───┼────┼─┼──┼──┼────┼─────┼────┤│006│花蓮縣○○里鎮○○○段││0908地號│田│││250.14│全部│甲○○│├──┼───┼────┼───┼───┼────┼─┼──┼──┼────┼─────┼────┤│007│花蓮縣○○里鎮○○○段││0910地號│田│││514.05│全部│甲○○│├──┼───┼────┼───┼───┼────┼─┼──┼──┼────┼─────┼────┤│008│花蓮縣○○里鎮○○○段││0911地號│田│││63.01│全部│甲○○│├──┼───┼────┼───┼───┼────┼─┼──┼──┼────┼─────┼────┤│009│花蓮縣○○里鎮○○○段││0912地號│田│││1241.32│全部│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