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蕓賞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聖齋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被告 沈昊諺 (原名 沈家民 )
郭新政 潘仲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游士珺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