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張育誌 被告 劉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請求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4,9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上開房屋之價額,亦無資料足供酌定(如房屋鑑定報告書),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查報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之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