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9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昶騰鋼鋁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