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發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